城市建设维护税(以下简称城建税)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(以下简称“三税”)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“三税”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。现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,并与同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。
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,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,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。
征税范围
城建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“三税”的其他地区。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的范围,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标准。
计税依据
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“三税”之和。纳税人违反“三税”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,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,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。但纳税人在被查补“三税”和被处罚时,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、征收滞纳金和罚款。
税率
城建税的税率,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“三税”税额之间的比例。实行差别比例税率,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,实行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。具体为:
1.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,税率为7%。
2.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、建制镇的,税率为5%。
3.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、县城或者建制镇的,税率为1%。